是指市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等进行评价和审查的管理行为,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或经市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第九条评审工作要求:(一)评审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招标或政府采购之前按相关要求对应当评审预算的项目提请项目预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提请竣工结算评审,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评审审定金额调整项目预算,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市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和年度预算执行的要求,(七)负责制定参与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考核管理办法和负面清单,第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及时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三)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第十九条市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