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局2024年12月10日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深圳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牵头执行的对外投资合作资金政策措施,第二章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第四条对对外承包工程予以奖励,申报单位同时应符合如下专项条件:(一)申报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二)申报单位按规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完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并报送统计数据(以分包形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可不备案),对在项目建设期间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以下简称完成营业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内的企业,超过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的给予人民币200万元奖励,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第七条市商务局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资金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按相关规定、本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第八条市商务局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结合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要求进行条件审查,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条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同级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第十七条申报单位、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