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建设非遗工坊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苏文旅规﹝2023﹞2号)有关要求、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非遗工坊建设和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区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乡村振兴局,开展第二批广陵区非遗工坊遴选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立条件非遗工坊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托当地1项或多项覆盖面广、适于带动就业、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生产经营,(三)有建设、运营非遗工坊的牵头企业、合作社或带头人,提供就业岗位原则上不少于20个,二、申报认定程序(一)申报方式由申报单位(工坊)自主申报,填写汇总表、申报书(附件1、2),并附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单位在非遗工坊建设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辅助材料,以纸质版(汇总表、申报书及辅助材料,区文旅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初评,采取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和实地察看形式,组织区人社局、区乡村振兴局及非遗专家实施,择优确定第二批“广陵区非遗工坊”入选名单,附件:1.广陵区非遗工坊推荐申报汇总表2.非遗工坊申报书3.辅助材料清单扬州市广陵区文化和旅游局扬州市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广陵区乡村振兴局2025年2月21日附件.docx【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