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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24年修订)

张掖市科学技术局 | 2025-03-04
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专职科普岗位和专门科普场所,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规划展览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对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的虚假错误信息,第三十七条有条件的科普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结合自身专业特色组织、参与国际科普活动,第四十一条国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和完善科普相关学科和专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组织建设综合型科普场馆和专业型科普场馆,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资源,第五十一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合理设置科普工作任务,制作、发布、传播虚假错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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