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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滨海县人民政府 | 2025-02-27
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在失业保险登记后应当依法及时为其职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二、将第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一款修改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修改为:“失业人员可以凭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修改为:“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修改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作为第二十五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作为第二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制度,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本人告知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情况,修改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制度,(二)将第五条第三项中的“失业保险金”修改为“失业保险费”,(四)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中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第五项中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修改为“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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