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赣州经开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是指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行政审批与注册登记等相关工作,区经发局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活动安全审查相关工作,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成员单位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我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工作,第四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第二章试点条件第五条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应当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条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为私募机构,发起设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要求,第九条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应当加注“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字样,第十条试点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第十三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相关要求办理托管,第四章试点管理第十五条试点企业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