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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普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5-03-03
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广东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7日广东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第三条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广东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基本条件规定的,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东老字号认定推荐工作,广东老字号申报和认定工作时间安排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以通知形式发布,第十条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或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后向省商务厅提出推荐名单,省商务厅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列入广东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可以建议省商务厅暂停其广东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一)被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约谈,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可以建议省商务厅将其移出广东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广东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广东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广东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广东老字号名录、收回广东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省商务厅和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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