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保密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问:《办法》对开办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等作了哪些规定,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开办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军事账号等,军事账号主要是指在各类互联网传播平台注册或者变更为军事类别、以传播军事信息为主的网络账号,在网站平台开办的以传播军事信息为主的账号,问:《办法》对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明确了哪些具体要求,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办法》重点从3个方面对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作出规范,一是鼓励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二是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问:《办法》对建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有哪些具体安排,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工作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