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农用薄膜销售者和使用者: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同时要依法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用薄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要及时回收田间地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农用薄膜销售者和使用者违反上述规定,未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