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2024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规〔2024〕5号),加强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使用管理,现就2024年度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二、资金使用(一)秸秆全量还田作业补贴补贴对象:全省(不含北大荒农垦集团,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作业深度达到12厘米及以上)通过省农机管理调度指挥平台监测合格,31个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市、区),可在先行下达的中央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资金中拨付,(二)重点县秸秆离田补贴补贴对象:全省31个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市、区),可在先行下达的中央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资金中,(三)重点县专项任务补贴全省31个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市、区),可在先行下达的中央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资金中,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内秸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负主体责任,财政部门按要求做好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筹措和拨付工作,重点县资金已纳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管理,至2024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周期补贴政策兑现结束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