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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4年第2号

晋中市农业农村局 | 2025-02-24
部长韩俊2024年12月13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管理,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第五条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请示市级人民政府并书面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后,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申请表,第八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关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的具体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情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息变更申请表,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审核、数据运用和安全管理,在复产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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