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一)完善二手车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市州、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督促指导已备案企业按要求通过应用系统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相关经营信息等,发票金额要与相应的交易合同金额保持一致,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销售企业、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壮大二手车经营主体规模(五)完善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支持建设车辆检测和整备设施完善、服务流程统一规范的区域性品牌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销售企业可以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外注册设立并开展经销活动,引导新车销售企业加快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确保合同行为公平合理,二手车销售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是否提供保修服务,买卖双方可选择在车辆原登记地或者买方住所地进行交易、开具发票和办理车辆查验、登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湖北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扩大二手车出口(十五)大力发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在车辆转让登记、出口许可证申领、车辆注销等环节为企业提供便利,支持二手车出口企业加快开拓海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