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集群工作遵循省级引导与地方主导相结合、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相结合、动态管理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加快建成一批创新资源要素集聚、创新创业生态优良、科技产业深度融合、区域发展成效突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为目标,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和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建设管理等工作,2.负责省级集群的申报和绩效评价审核推荐,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省级集群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产业结构合理1.产业发展规划重点突出,建立了促进集群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省科技厅公开发布省级集群认定申报通知,第五章建设管理第十七条集群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集群发展的完整规划或具体方案,在强化科创企业培育、加大创新平台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业协同创新等方面出台措施,第十八条集群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创新型产业集群工作,把集群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第十九条集群依托单位应当加强创新发展的统计工作,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或集群依托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进行报告:1.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的,集群依托单位根据年度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厅提交集群综合评价材料,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集群年度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