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寿宁县中心城区及全县范围内涉及本规定第十条的区域范围内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涉及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由鳌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督促寿宁县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鳌阳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寿宁县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小组,鳌阳镇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全面组织实施,县委宣传部(文明办)、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单位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宣传工作,依法查处在禁止燃放时段、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县应急局:负责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县民宗局:负责监督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做好信教群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及宣传工作,县供销社:负责做好本系统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销售和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九条限制燃放区域内的宗教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一律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人员,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第二十三条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