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奖励优秀网络微短剧剧本创作,给予剧本版权方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三条补助在吉林省拍摄的网络微短剧剧组,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年给予企业50万元补助,第五条支持影都网络微短剧基地建设,第六条支持影都网络微短剧基地运营,对在影都运营网络微短剧基地的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七条奖励影都网络微短剧示范园区(基地),影都企业在吉林省进行备案、立项并实现播放的网络微短剧,影都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网络微短剧因文化出海产生的翻译制作费用补助50%,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影都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网络微短剧版权发生海外交易,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