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具体实施工作,明确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记分管理、审核结算等岗位责任,第五条【记分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象实施记分管理,第八条【责任认定】对违法或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象,第九条【记分结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象作出记分处理时,(一)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6分,(三)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12分,受理定点医药机构及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象对记分结果、登记备案状态异议申诉申请,定点医药机构或相关责任人员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出的记分或登记备案状态存在异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和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知相关责任人员发生记分处理行为所在的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告知相关人员发生记分处理行为所在的定点医药机构,第十七条【配套措施】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对象管理情况纳入服务协议管理,定期将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象记分和处理情况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做好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记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