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好永德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农村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一、各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要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农业农村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公民依法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二、禁止在我县境内所有水域放流和放生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它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和放生,拉丁学名:Macrochelystemminckii)、巴西红耳龟(俗称:巴西龟、红耳龟等,拉丁学名:Oreochromisaureus)、锦鲤(俗称:红鲤鱼,拉丁学名:Cyprinuscarpio)、下口鲇(俗称:清道夫,三、任何单位、个人、宗教团体、社会各界在我县境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组织开展放生、增殖放流的,应提前15天向辖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用于增殖放流的物种种类、来源、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四、各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民宗、环保、水务、林草、综合行政执法及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五、各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民宗部门加大对辖区群众、僧尼科普宣传教育,切实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并积极向县农业农村局或乡(镇)农业农村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相关规定的放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