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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昌吉州农业农村局 | 2022-01-14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第八条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第九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第三章登记审批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第十六条农业农村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第十七条农业农村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登记证:(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第四章登记管理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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