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三、基本原则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有序建设、有偿使用、安全运行的原则,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廊规划,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相关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的意见,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政府出资的管廊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建设,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管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管廊工程竣工档案,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竣工测绘成果数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营管理,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合称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8.及时向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入廊管线竣工测绘成果,资源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