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能源局2025年1月27日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在稳定产业链、优化供应链、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集群培育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下称:“集群相关省直牵头部门”)组织开展的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下称:“省级链主企业”)遴选、管理、服务和相关支持活动,每条重点产业链遴选1-3家省级链主企业,第七条组织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集群相关省直牵头部门制定省级链主企业年度申报通知,申报材料需包含:(一)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申请书,需提供权威行业组织或专家推荐意见书以及成为省级链主企业后三年内营业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20%的承诺书,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依托相关专家组成省级链主企业评审小组,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将专家评审意见、链主企业建议名单及链主企业名单建议公布形式报所属产业集群“链长”审定,第十条各单位报经“链长”审定同意后的省级链主企业名单,第三章支持措施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集群相关省直牵头部门建立省级链主企业库,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将省级链主企业库的企业名单推送给省有关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级链主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各地级以上市战略性产业集群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发展报告,第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集群相关省直牵头部门对链主企业每三年实行一次复核,《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