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专项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水务、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交通部门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时,第十一条(管线综合规划)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根据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发展改革、水务、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市交通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部门,第三十条(地下管线测量资料报送)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划资源部门收到管线建设单位报送的测量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检验结论,第三十三条(竣工规划验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管线工程建设后,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八条(管线地理信息)市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统一的管线地理信息库,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引导管线权属单位开展管线智能感知设施建设,第五十条(数据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管线普查,市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汇交工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等部门以及管线权属单位,第五十八条(信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