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25-02-14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4.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见附件1),有效期内创新型中小企业不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有效期内专精特新企业如不是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请参加本次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2.区市评价推荐,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要求,各区市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由市民营经济局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三、相关要求和说明(一)请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并向市民营经济局推荐审核通过的企业,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工信部培育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息,不再符合评价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由市民营经济局核实后取消公告,(三)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2.“青岛政策通”技术支持:85017188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2.创新型中小企业佐证材料清单(附件下载.pdf)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