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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食用植物油储备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25-02-10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1月25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食用植物油储备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物资储备领域食用植物油储备费用的管理,结合我市财政专项资金和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第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承储的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储备食用油)的储备费用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第二章储备费用标准第四条储备食用油储备费用包括资金占用费、仓库占用费、保管费、轮换费及价差四部分,按照原油2年1次、散装成品油1年1次、小包装成品油1年4次的轮换周期计算相关费用标准,第五条资金占用费是指承储企业为完成储备任务购入储备食用油而使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的利息费用,资金占用费标准=储备食用油买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一年度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利率,包括人员费、折旧摊销及运维费、检测费、保管损耗、储备食用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第八条轮换费及价差是指承储企业根据储备食用油轮换要求产生的港口相关费用、短途运输费、装卸费、包装和运输损耗,参考深圳市市场平均价格确定为:港口相关费用标准原油、散装成品油60元/吨,短途运输费标准原油、散装成品油80元/吨、小包装成品油71元/吨,包装和运输损耗标准=储备食用油买价×2‰(小包装成品油不计算损耗),市发展改革委可将部分储备食用油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承储企业,结合市发展改革委日常检查及年度考核结果对承储企业进行审计,其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承储的储备食用油可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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