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政策措施,依法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四)研究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做好全县性重大宣传活动,统筹、协调和指导县重点文化设施、基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设施建设,促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七)负责制定全县公共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推进全县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九)统筹规划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产业,负责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十)指导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发展,对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十一)负责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综合执法,(十二)指导和管理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与宣传推广,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