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水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水评价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本办法对使用公共供水管网供水且用水量达到国家、省规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简称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结合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调整建议、用水项目情况、用水设施状况、有效期内的水平衡测试报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非居民用水单位发出超计划用水通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非居民用水单位发出超计划用水缴费通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复核超计划用水量:(一)供水单位录入的注册水表读数有误的,第二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配合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单位资料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事中、事后监督,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第四十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生活供水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第四章保障与激励第五十九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水信息化建设,支持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技术科研、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工业和服务业节水技术改造、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非常规水源利用等,第六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节水监督检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