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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号(关于进口老挝养殖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5-01-14
公告〔2025〕8号文件有效性:有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林业部关于老挝输华养殖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规定,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老挝养殖水产品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林业部关于老挝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三、生产企业要求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林业部(以下称老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四、进口产品要求老方应确保输华养殖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国水域养殖,(二)原料及产品均不存在以下所列的问题:1.老挝已输华或拟输华养殖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议定书》规定,2.老挝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六)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养殖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六、其他要求中国海关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附件:老挝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doc海关总署2025年1月14日公告正文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老挝养殖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老挝养殖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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