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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温岭市人民政府 | 2025-01-13
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承接境外业务(含分包)的施工企业当年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2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分别奖励2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5万元,建筑工业化基地获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荣誉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分别奖励建设单位10万元、30万元,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开票时间)所购置的设备且建筑机械单件价格20万元以上的,具体标准如下:1.项目设备投资额(含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2.项目设备投资额(含税)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部分,3.项目设备投资额(含税)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享受省级及以上资金奖励的企业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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