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承接境外业务(含分包)的施工企业当年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2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分别奖励2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5万元,建筑工业化基地获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荣誉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分别奖励建设单位10万元、30万元,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开票时间)所购置的设备且建筑机械单件价格20万元以上的,具体标准如下:1.项目设备投资额(含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2.项目设备投资额(含税)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部分,3.项目设备投资额(含税)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享受省级及以上资金奖励的企业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