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申报主体应为攻关项目主要委托方,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一条重大项目建设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五条)1.支持对象:围绕电化学储能领域在光明区投资建设重大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或按不超过计划投资的30%、最高1亿元申请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或按不超过计划投资的30%、最高2亿元申请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四条大科学装置集聚区建设储能示范项目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八条)(一)支持对象:打造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的企业,(四)具体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具体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4.具体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具体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六条区发展改革局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区发展改革局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申报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区发展改革局形式审查——区发展改革局实质性审查——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核——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单笔资助金额100万以下项目)——分管区领导审定(单笔资助金额100万以上、500万以下项目)/审核——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单笔资助金额500万以上项目)——区发展改革局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一)区发展改革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