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旅游星级饭店、社会旅馆的经营、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宿业经营、服务质量规范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相关主管部门和住宿业行业协会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宿业管理信息系统,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市住宿业发展情况和未来趋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地方的经营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布,住宿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的经营服务规范,第十一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住宿业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适时汇总住宿业企业实施节能环保工作的方法和经验,第十四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行旅游饭店星级标准,第十七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制度,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旅客投诉,鼓励住宿业企业按照经营服务规范建立健全旅客投诉制度,第十八条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住宿业企业进行检查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住宿业企业进行检查:(一)逢重大节日、大型公共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