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保密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2025年1月22日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活动,负责涉及本单位的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有关工作,第二章开办规范第五条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开办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军事账号等,可以由网站平台认定为军事账号:(一)军队单位、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国防教育机构、军地新闻媒体等,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核验军队单位、国防科技工业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开办军事账号的申请,其他任何机构、组织、个人不得以军队单位、国防科技工业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名义开办军事账号,(九)编造、传播涉及军队单位、军队人员、军事斗争准备、军事行动、国防和军队改革等方面的虚假信息的,第十四条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从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活动,第二十条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军事行动等信息的管理,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组织所属从业人员参加军地有关部门开展的业务培训,第二十五条任何机构、组织、个人发现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有违反本办法传播互联网军事信息的,第二十六条国家或者地方网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实施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监督管理执法的,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涉及国防和军队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军队单位、军队人员从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