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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 2025-01-21
由区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第四章科研项目管理第八条科技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我区经济发展需求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报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第九条科技管理部门应建立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制度,第十一条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项目承担单位遴选机制,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向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提出验收或结题申请,并于验收或结题后1个月内提交科技报告,科技管理部门在项目预算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第二十二条科技管理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核准,(二)会同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下达资金拨付通知,(三)会同区科技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区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科技管理部门在项目预算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八)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技术立项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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