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各区(县)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4〕33号)精神,现对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作如下调整:一、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以职工工资作为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为缴费工资,(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7501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7501元,下限为5500元,(二)全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4336元,上限为27501元,下限为5500元,二、执行时间本次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统计局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