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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24年修订)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 2025-02-10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二十二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支持和组织科学技术人员、教师开展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规划展览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第三十七条有条件的科普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结合自身专业特色组织、参与国际科普活动,第五章科普人员第三十九条国家加强科普工作人员培训和交流,鼓励和支持老年科学技术人员积极参与科普工作,第四十一条国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和完善科普相关学科和专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组织建设综合型科普场馆和专业型科普场馆,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规划的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方,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资源,合理设置科普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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