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区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区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区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轮换差价补贴、质量检验费用、监管费用等,区粮食储备公司应当根据区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结合收储计划会同区财政部门、区农发行等,区粮食储备公司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况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申请,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收储、销售、轮换规模,第十六条区粮食储备公司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区粮食储备公司应根据招标结果提出收储方案报区发展改革部门,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向区粮食储备公司和代储企业下达收储计划,其收储计划由区粮食储备公司提出处理方案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区粮食储备公司每季度末月月初负责汇总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含贷款利息补贴)等资料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将每季度补贴资金经区发展改革部门转拨至区粮食储备公司,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轮换管理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