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贺海东2025年1月8日呼和浩特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第六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他负有雷电减灾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第八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并完善雷电监测网、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及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第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他负有雷电灾害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他负有雷电灾害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明确和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机构及业主单位在雷电防护装置质量安全方面的相应责任,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他负有雷电灾害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组织、监督、指导责任,第十七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防雷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第十九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他负有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从业信息档案,第二十一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不接受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监管,未将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结果抄送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第二十三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等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