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一、年报报送主体凡2024年12月31日前在山西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4年度报告,二、年报报送时间经营主体要合理确定年报时间,(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为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报送市场监督管理年报时,大型企业在报送年报时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一并填报公示,一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网址:https://sx.gsxt.gov.cn/index.html)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报送,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三)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