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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2025-02-07
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和《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等六方面提出20条政策措施,认真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在金融领域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工作,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下统称试点地区)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提出以下意见:一、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一)本意见所称新金融服务,二、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四)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对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业务提供者提交的在试点地区开展金融服务相关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对拟在试点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外资保险机构的审批时限由180天缩短至120天,目前在跨境交付项下开放的领域为:银行业允许跨境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及有关的软件,五、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十五)便利与规范试点地区金融机构数据跨境流动,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允许试点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机构数据跨境传输需求,(十七)支持试点地区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者研究推出电子支付系统国际先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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