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管(委管)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子企业,第九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五)对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第二十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完成核准、备案后,市管(委管)企业和委托评估企业评估管理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应根据本指导意见所附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表,第三章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第二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二)经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三)经市管(委管)企业及其授权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市管(委管)企业应当在资产评估前向市国资委报告下列事项:(一)对应经济行为批准情况,第二十三条市管(委管)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核准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依照规定的权限由市管(委管)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第五章专家评审管理第三十二条市管(委管)企业应当建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可根据资产评估项目情况和相关工作规定,出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结论意见》,第三十九条专家评审意见是评估核准与备案单位审核评估报告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