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新引进企业的落户扶持(一)扶持对象(第一类)在章丘境内新落户的“十大”产业类企业,)3.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制造业投资企业,除执行省市两级相关扶持标准外,再按照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0.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引进5个以上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或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的产业园区或平台载体,给予园区平台公司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对应比例给予扶持:年地方经济贡献对企业的扶持对高管人员的奖励金额人数200万元以上按地方经济贡献35%扶持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55%3人400万元以上按地方经济贡献45%扶持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65%5人800万元以上按地方经济贡献55%扶持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75%7人1600万元以上按地方经济贡献65%扶持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85%9人3000万元以上按地方经济贡献75%扶持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100%10人不累计享受优惠政策以上扶持包括在我区注册但经营不满一年,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其服务的未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年地方经济贡献总和作为计算依据,(二)扶持标准(第二类)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可参照总部企业扶持政策执行的重大项目,4.入区协议中已经有扶持政策的总部类企业不再享受第二类扶持标准,三、对驻区企业的发展扶持(一)扶持对象(第三类)在章丘境内注册登记满五年的“十大”产业类企业和总部类企业,(二)扶持标准(第三类)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以下标准的,按比例给予扶持:年地方经济贡献对企业的扶持对高管人员的奖励金额人数200万元以上按增加部分10%扶持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50%5人500万元以上按增加部分20%扶持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60%7人3000万元以上按增加部分30%扶持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70%10人不累计享受优惠政策四、扶持园区载体平台发展(一)扶持对象(第四类)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商务楼宇经营者(含联合体承租经营),或占地面积不低于10亩且达到九通一平的园区经营者(以联合体签订入园区协议的扶持其项目公司),对年引进5个以上项目并且单个项目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或引进项目年度投资超过10亿元的产业园区或平台载体类项目,五、对社会化招商奖励扶持(一)奖励对象(第五类)实质性促成项目与我区签订正式合同、协议的项目引荐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每个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