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1月22日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已供应用地的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的转让有约定的,已供应用地的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的转让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仅能以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部分为单位整体转让:(一)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分割转让并办理转移登记的,独立工业配套宿舍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转让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明确约定:(一)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工业楼宇全部或者部分分割转让的,第七条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或者未明确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第十条工业配套宿舍的受让人应是经依法注册登记且在工业配套宿舍所在行政区内持有工业楼宇不动产权证书的企业,工业楼宇或者工业配套宿舍的受让人不适用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工业楼宇或者工业配套宿舍所有权的,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出让工业用地、混合用地或者独立工业配套宿舍用地的,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宗地内各建筑与设施的类型及其建筑面积、转让限制条件、受让人资格条件等内容,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仅能以宗地为单位整体转让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或者独立工业配套宿舍用地进行整体转让的,转让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或者独立工业配套宿舍用地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出让的工业用地、混合用地或者独立工业配套宿舍用地,其他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宿舍在本办法实施后没有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改变产权限制条件的,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工业楼宇或者配套用房转让协议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