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堆放点的统筹和指导工作,运输车辆号牌、运输时间、行驶路线、运输目的地(综合利用场所或者消纳场地址)等有关信息,第十五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等处置场所运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县(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符合规定的运输单位、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等基本信息,第十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联合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执法协作机制,第二十条建设、施工、运输、环境卫生、综合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报告、投诉或者举报事项,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堆放点的统筹和指导工作,第十五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等处置场所运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县(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符合规定的运输单位、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等基本信息,第十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联合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执法协作机制,第二十条建设、施工、运输、环境卫生、综合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报告、投诉或者举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