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损毁或者擅自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三)受境外势力支配,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宗教团体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到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公告:(一)被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建议宗教团体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二)被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应当经离开地和前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对该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职责转移至迁入地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接受所在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监督,相应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履行,相应职责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