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我厅对《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联系人:辽宁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农产品加工指导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电话:024-23447808邮箱:lnnwjgj@126.com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或休闲农业为主业,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一)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核对企业申报材料无误后,(二)由农业领域相关单位的专家组成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组,(四)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将报省政府确认后,纳入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报送相应材料和书面承诺书,第十一条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辽农加领办发〔20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