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待售的一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饮料无中文标签标识及无法现场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当事人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和未严格执行食品采购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法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