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集分析车辆的运行数据、事故情况及商业化运营试点阶段性报告,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商业化运营试点主体是指提出南山区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试点申请、组织商业化运营试点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第十一条无人商业化运营试点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每车以自动驾驶模式在南山区行政区域内拟申请开展无人商业化运营试点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1200小时或者5000公里的商业化运营试点,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十二条商业化运营试点主体应当提交相应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他申请材料至联席工作小组(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1、附件2),第十三条联席工作小组在收到商业化运营试点主体提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他申请相关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商业化运营试点主体在南山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关活动累计超过20000公里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商业化运营试点主体、驾驶人、安全员应当按照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路段、区域、时间等信息,在商业化运营试点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总结报告,第三十条联席工作小组可以结合商业化运营试点主体提交的阶段性报告等信息,车辆在无人商业化运营试点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第三十五条车辆在商业化运营试点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第三十六条商业化运营试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商业化运营试点主体应当在48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联席工作小组报告,无人商业化运营试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相关主体应当在1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联席工作小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