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单台(套)3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均须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鼓励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3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及非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建设、管理和完善省开放共享服务网,第八条省教育厅协同推动高等院校科研仪器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督促所属单位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第十二条管理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组织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管理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放共享服务网相关信息变更,第十七条管理单位根据科研设施和仪器使用方(以下简称用户)需求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第二十一条管理单位应保护用户在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和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不纳入开放共享服务网管理的,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四条省科技厅牵头按年度对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及开放共享服务成效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