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对你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期间未依法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一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如下:限你公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纳雍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补缴张某某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单位部分28584.57元、个人部分:14292.29元),失业保险(1250.58元、个人部分:535.96元),共计44663.4元(以上金额为养老、失业保险费本金,补缴的社会保险费涉及2011年7月(含)之后的,逾期不按本通知足额缴费的,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纳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纳雍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通知不停止执行,纳雍县社会保险事业局2025年1月22日(联系人:张令、联系电话:0857-3534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