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业务模式,帮助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升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再担保责任金额占全部担保责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各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担保贷款金额的1%,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州(市)级机构收取的再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担保贷款金额的0.12%,各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担保贷款金额的1.5%,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健全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40%)、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40%)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分担20%)的“442”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适当提高自身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或扩大合作贷款规模,省级财政对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备案和认证的支小支农直保业务、1000万元(含)以下的支小支农比例再担保业务,根据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在保责任余额、新增担保户数、新增担保责任金额、新增担保责任金额增速、与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业务规模等因素,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与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和代偿补助机制,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预警机制,各州(市)财政部门要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