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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项目认定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 2025-01-21
现将《福建省企业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项目认定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1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企业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项目认定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文件精神,第三条企业(不含计划单列市)自主研发是指在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自筹资金,自行组织实施的研发活动,第四条企业委托研发项目是指在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含创新实验室、民办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计划单列市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福建省内企业委托的技术开发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为研发项目的牵头实施单位,(二)研发项目应由申报企业自筹资金、自行立项、自行组织实施、自行管理和自行验收,项目管理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于2023年7月联合发布)执行,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应由研发承担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三)委托研发项目实施绩效总结、经费到账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取消企业和受委托单位3年后续申报该类项目的资格,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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