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号)等有关规定,一、受托实施事项(一)委托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二)受托单位:江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三)受委托实施事项: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包括2024年底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受理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3月31日,三、政策依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规定及资格认定的政策依据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三)《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六)《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号)四、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五、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六、申报材料(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余材料一式一份)(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附件2),(二)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骑缝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复印件,(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例如:申请2025-2029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24年的情况,(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八、联系方式市财政局:综合税政科0750-3501642市税务局:所得税科0750-3298031附件:1.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操作手册(省级)2.广东省非营利组织____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3.资金使用情况及非营利活动情况说明4.工资薪金情况说明5.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计(鉴证)报告(范本)。